因為創意空間一般比傳統廣告客戶大,所以廣告公司都經常樂意為非牟利團體做Pro Bono廣告。
這當然是個事實,可是,做公益廣告的最大挑戰,卻並非來自創意本身,即使你討好了廣告獎的評判,贏了大獎,其實在普羅大眾的坊間卻沒甚迴響幫不了甚麼忙,便難免惹來「為做而做」或「借人家的名字來為自己揚名」此等非議。
更甚的是,如果創意無限卻同時又勞民傷財的話,更會弄巧成拙。每年的創意大獎,就總是見到一些一邊講環保,一邊製作卻絕不環保的「環保」廣告,每次看見我都皺眉頭,也同時想起,自己也曾經如此樂在其中地閉門造車。
可能是本身組織已極富爭議性,更能發揮創意吧,因此,為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做的Pro Bono廣告,每一年,你都不難在世界各地的廣告大獎中找到蹤跡,但當中作品,還是以廣告人賣弄小聰明的居多,可是,最近我看到來自德國的這個,卻印象深刻。
其實我也不懂怎樣為此廣告分類,它在戶外出現,卻並非要付媒體費的廣告牌,我姑且就稱它為行為藝術式的游擊廣告。
是這樣的,大家當然都見過路邊的欄杆吧,這創意就是由一些德國的街頭藝術家,親手逐一繪畫在欄杆與欄杆之間的位置上,從正面看,你只會見到普通的欄杆,打側看呢,你才會見到隱藏在之間的一張臉,這張臉不是何許人,而是Troy Davis,一名在美國喬治亞州被控謀殺,卻因證據不足而被關了在監獄足足19年的死囚。
解構當中概念,大致就是說,國際特赦組織成立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權,讓任何人都能獲得公平的審訊及裁決,因此,要致力讓像Troy Davis這類的死囚事件,不會被隱藏於鐵窗之下,而是能喚起世人的關注,令不可見的,都能見。
當然,你和我都未必認得出Troy Davis這張臉,但相信,同一個創意,在不同國家地區出現時,只要換上另一位大家所關注的人物,便能引起一定的迴響。
基本上,這創意乎合我認為一個優秀公益廣告應具備的三個條件:(一)具視覺震撼,感染力強; (二)製作沒有勞師動眾,少浪費;(三)創意不會過炫並喧賓奪主,能夠引起人對核心話題的反思,而並非單純是廣告本身。
這真的是為人民服務的好廣告哦。
(原文刊登於本人於MetroPop週刊的「廣是廣非」專欄,本網誌版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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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不是那一家的NGO都有如此氣量和膽識讓創意人任意發揮。你以為NGO很願意試嗎?對,前線人員很想,但遍遍當權者又是守舊的一批。
我當初投入 NGO工作時也以自己曾經身為廣告人來想,四處張羅找pro bono…但結果卻不是人家不願意做,是我們也不敢去用。
說得喪氣一點,AI這個例子可能難以在香港出現。
@crazylegz 我當然知,我也親身接觸過你說的那類高層,所以我一般也只好盡量婉拒,無謂勉強,不管是不是NGO,與任何客戶合作,都是要講機緣。但我向大家介紹這類好創意,不是為了讓大家更沮喪,如果你看完人家的好作品又覺得自己生不逢時懷才不遇的話,我覺得那才是更可惜。我不是說風涼話,我每天都在挫折中尋找工作上的樂趣,而我卻幸運地經常找到,希望你也會一樣。
@pam Google It.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