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正式生效的【2012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 (修訂) 條例】(這才是官方正名啊,我真的一字不漏),除了弄得全港一眾對誠實豆沙包有恐懼症的不良商人聞風喪膽外,其實更牽連甚廣,就連一眾小本經營賣10蚊一碗碗仔翅或18蚊一碗鮑魚粥的小販也風聲鶴唳,恐怕誤墮法網,一律要效法賣10蚊八粒的「假燒賣」東主,索性在任何出售產品名前加一個「假」字或者是「仿」字,又或者要更加「畫公仔畫出腸」。
舉個例,在不久的將來,大家可能會見到大量如「其實都唔係咁熱而且根本都無狗嘅熱狗」、「不含雞尾只會甜死你雞尾包」、「四十歲前無物業是廢柴物業代理」等等一類的商品說明及店舖名稱出現,全港商戶,人人齊吃誠實豆沙包,就算沒鬼拍你後尾枕,大家依然會自己拍住上。
不要以為這新修訂條例只會影響一般商戶,蓋此例一開,一眾從事網絡打手或槍手之人士,或甚至是「專業」blogger 一干人等,也要受到法律約束,無一倖免。
簡單地說,以後但凡任何商戶委託上述人士於網絡論壇或個人部落格或甚至是面書上從事無論唱好唱衰對家等活動,必先利申。根據海關及相關專業人士建議,大家要張貼於社交網絡上的內容加上如「此乃贊助內容」、「此乃廣告」、「此乃鱔稿」或「此地無銀」(不好意思,最後兩句是我手多創作的)。
「我是歌手」這節目在中港台熱播,為支持港府推廣這新修訂條例,我建議網絡界可以弄一個「我是槍手」真人秀,叫一眾網絡紅人甚至是社交名人濟濟一堂開誠佈公,叫大家猜一下他們經常在社交網絡分享的吃喝玩樂身光頸靚,到底有那一些其實是有贊助的,猜中有獎。
如果你是從事槍手活動又賴死不肯向公眾利申,不要以為你可以繼續逍遙法外,瞞天過海。當局已經嚴正聲明,在必要的情況下,他們可能會發起「獵blog行動」(對不起,這個行動口號又是我多手創作的),對可疑目標進行放蛇,假扮廣告商戶,對閣下進行金錢利誘,並免費奉上該公司價格高昂的產品或服務,但求博客會知情識趣,好好扮演一名誠實顧客,賣花讚花香,向公眾們給力推介之餘,千萬又不要作任何利申說明,以免讀者覺得報導不夠中肯。
東窗事發,關鍵時刻來臨,博客疑犯及放蛇官員所有交收過程及whatsapp對話,都會一一成為呈堂證供,哎喲,差點忘了告訴閣下,違反【2012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 (修訂) 條例】,最高刑罰,可被判罰款港幣50萬及入獄5年。
我幻想著自己被重判收監,聽到鐵窗關上那一刻的鏗鏘回音,心裡徐徐響起「無自由,失自由,傷心痛心眼淚流」這尹光大師名曲,為免以身試法,於是我馬上把曾經發表過有可能觸及此法的blog文,一一加上利申聲名,我甚至在考慮,應否將我的部落格名稱,由「廣告風涼話」改成「查實真係廣告風涼話」,為免被控,情願自宮。
(原文刊登於784期e-Zone,我是本文作者,本網誌版略有修改)